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營業項目
第三章 收費標準及服務條件
第四章 契約之終止
第五章 權利及義務
第六章 其他
 
第 二 類 電 信 事 業 營 業 規 章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規章
數據類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營業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訂定之。

第二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其權利義務關係,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

第二章 營業項目

第三條   本公司所提供之網際網路接取業務 (以下簡稱本業務)係利用電信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 硬體設備,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主要營業項目係網際網路接取。

第三章 收費標準及服務條件

第四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網路服務使用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
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客戶特殊之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之。 契約之有效期限及終止條件,依前述之同意書或契約內容定之。

第五條   凡經使用者帳戶所發生之費用,客戶有支付之義務。客戶可依申請或契約內容享有本公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 本公司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皆報請電信總局備查。收費標準如附件一

第六條   本業務租用服務項目,不包括用戶須向第一類電信業者申請租用市內電路之費用及設備裝設費, 客戶需自行申請並繳交所需之款項予第一類電信業者。

第七條   客戶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致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八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依法令規定得使用客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 前項資料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便於業務所需及法令規定範圍內使用該等資料。

第九條   本業務各系統運作時間為每週七日,每日二十四小時。但業務性質特殊者,本公司得另訂系統運作時間。

第十條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七日前公布或通知客戶。並依第十五條之規定扣減租費。

第十一條   客戶儲存於本業務系統之資訊,本公司於約定容量內應負保管之責。

第十二條   本業務相關系統可供客戶儲存信息之容量及其間,由本公司視設備情況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客戶不得違法使用。

第十四條   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但客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 客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除按第十五條之規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客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四章 契約之終止

第十六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自本公司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客戶通知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本公司得視業務性質或配合客戶特殊需要另訂起租日或終止租用日。

第五章 權利及義務

第十七條   客戶應按同意書或契約中所約定之租用方案或優惠專案繳納各項相關費用。客戶於租用後若欲變更前所約定之方案或專案,可填妥變更申請書通知本公司, 該項變更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之次月生效。 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客戶所積欠之費用,客戶仍須繳納。 客戶對本公司之服務等事宜有異議者,得利用本公司公布之服務電話(02) 2989-2255提出申
訴。在確認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第十八條   客戶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保護、網際網路Internet國際慣例及其他法令之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客戶應備妥連結網際網路所需之一切軟、硬體設備,本公司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本公司公司無法保證客戶自網路所擷取資料之適用性,正確性與完整性。如客戶因此而產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時,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客戶與資訊提供者間因使用本業務而發生紛爭,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租用,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有違反使用服務契約條款、相關法規命令或危害通信情事者。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客戶已繳費尚未達使用期限者,應扣除實際使用日期後折算現金退還客戶。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對客戶之個人資料絕對保密,並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及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客戶因私有網路架構變動或聯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以維護客戶使用權益。

第二十五條   客戶對於個人之帳號及密碼負保密之責,並就其密碼及帳號下之一切活動負責,即凡以該帳號或密碼所為之行為,均視為客戶本身之行為。本公司對客戶違反本款所生之損失不負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對於曾經違反本約,信用不佳或有不良記錄之客戶,保留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章自公告日施行。


附件一 收費標準

附件1-1 電話撥接網際網路服務收費標準

項 目 特 色 適 用 對 象
以分計費299方案 繳交最低基本費 每月用量固定之用戶
每月可享20小時連線時數 享受超時優惠連線費率
超過時數每分鐘0.25元
包月制 不限時數暢快飆網 高用量用戶
999元/月

附件1-2 固接專線上網業務資費表

項 目 固 接 專 線 上 網
1 2 3 4 5 6 7 8
速 率 64k 128k 192k 256k 384k 512k 768k 1544k
上網月租費 1,200 2,400 3,200 4,500 6,000 10,000 12,000 20,000
系統設定費 1,500